【辦理條件】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項目編號24008。 【報送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和其他稅務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4)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6)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9)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辦理時限】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辦理地點】 云南各地地稅辦稅服務廳 |